规定:(第二十五条)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,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;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,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。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;不再续约的,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。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、资料和财物,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。
解读:这一条明确老物管不得以合同纠纷为由拒绝移交资料,违反规定的房管部门将介入处理,在资质审查以及该企业的诚信档案上留下相应的记录。
另外,该办法还规定业主共有车位的租金由业主大会决定,应当有偿使用;合同里没有相关约定的,业主从交付的第二个月开始交费,前面的由开发商交纳;住宅小区的非住宅用房、和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用房,都必须交纳维修资金,用于和住宅业主共用的公共部位的维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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